魏某与王某,在电话里因琐事发生口角,气急败坏的魏某挥锹朝王某头部打去,导致王某脊柱损伤轻伤一级。最终,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24年5月7日13时许,魏某与王某在电话里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后魏某找到王某。见面后,两人继续互相辱骂,进而厮打起来。随后,气急败坏的魏某,挥起铁锹朝王某头部打去,导致王某颈部受伤。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损伤为脊柱损伤轻伤一级。2024年5月27日,魏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三万元,双方达成赔偿谅解。2024年7月3日,魏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4年7月3日,魏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可对被告人魏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做出审前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魏某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王某对案件的发生及矛盾的激化没有明显的过错,而轻微的过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且本案已认定为系民间纠纷引发,并对被告人魏某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锹一把,予以没收;保全在案的壁纸刀一把,由侦查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