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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组织赌客聚众赌博获利三万一 夫妻各获刑还被处罚金两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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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忠海 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4-10-20 10:52:53 打印 字号: | |


周某与妻子郭某,在自家店内组织二十多名赌客,用麻将“推白脸”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31320元。最终,周某、郭某因犯赌博罪分别获刑,还被处罚金25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3年1月25日至2月17日,周某与妻子郭某在自家店内,组织二十多名赌客用麻将“推白脸”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3.1320万元。期间,周某提供场地、赌具,并联系多名人员进行赌博、收取赌资30多万元为赌客换“飞子”;郭某在赌局中收取赌资为赌客换“飞子”、帮助周某抽头渔利,并为赌局提供服务。案发后,周某、郭某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3年2月20日,周某、郭某因涉嫌赌博罪被警方刑拘,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郭某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作用主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作用次要,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郭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组织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且赌资数额累计30余万元,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郭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周某、郭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扣押的作案工具灰色麻将桌一张、麻将牌20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退缴的违法所得313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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