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赵某,因捡螃蟹时被多家河蟹店经营者阻止,基于报复心理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某河蟹店外泡沫箱子点燃,造成四家河蟹店共计损失25963元。最终,赵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办案法官介绍,女子赵某,出生于1985年,家住盘山县农村。2023年9月14日晚7时许,赵某因之前捡螃蟹,被多家河蟹店经营者阻止,其基于报复心理,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某河蟹店外泡沫箱子点燃,而后离开现场。当晚7时20分左右,某河蟹店经营者高某发现着火,组织人员救火,并拨打报警电话将火扑灭。同年9月17日,违法人员赵某因放火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经价格认定,本次火灾造成四家河蟹店共计损失25963元。案发后,赵某赔偿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2024年1月25日,赵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始终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做出审前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