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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型货车与电动车相撞致人当场死亡 肇事司机被判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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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忠海 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4-10-17 10:49:12 打印 字号: | |


康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由南向北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孙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最终,被告人康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康某,出生于1990年,家住铁岭,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11年8月,康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3年9月17日13时5分许,康某驾驶其所有的辽MV××××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京抚线579KM+200M与胡红线交通岗向左(西)转弯进入京抚线时,与在道路左(西)侧由南向北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孙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康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康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康某于2023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康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康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康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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