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上家不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发财心切的吴某还从其处购买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然后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最终,吴某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女子吴某,出生于1960年,户籍地为锦州市义县。多年前,吴某来到盘锦打工,暂住在双台子区。2022年7月以来,囊中羞涩的吴某明知上家不具有药品销售资质,还从其处购买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然后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2022年7月26日,吴某销售给孙某两盒“××××”,微信收款40元;同年8月26日,吴某销售给张某一盒“××××”,微信收款30元。经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食品药品快速检测中心检测,在该“××××”药物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没有国家药品标准和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检出的西地那非为化学药成分,该产品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2022年9月27日,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因涉嫌销售假药罪,吴某于2022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吴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3盒、“××黄金”4瓶、“××片”17盒、“×××卡”2瓶、“××××”1盒,予以没收,其他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案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