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驾车超速行驶时,因未及时观察路面情况且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还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前车驾驶人死亡。最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9月2日7时20分许,男子王某驾驶辽AZ×××M小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李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11月2日,王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王某,于2023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7月3日,王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及时观察路面情况,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待,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