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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装修工程 业主讨回装修款四万多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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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阳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10-14 10:44:50 打印 字号: | |

在约定安装全屋定制期限届满后,业主刘某多次向某设计室催促全屋定制到货时间及厨具、热水器安装情况,并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限,但某设计室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房屋装修工程,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设计室返还原告刘某装修款45739元及违约金。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1年6月20日,业主刘某与某设计室经营者王某签订《某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某设计室(乙方)对刘某(甲方)所有的某小区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承包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75000元。同时,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合同签订当日给付工程款60%,即45000元;木工工程开始之前给付工程款38%,即28500元;本工程成品安装之前,给付工程款2%,即1500元。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50元/天。2021年6月20日,刘某给付某设计室装修款45000元;同年8月11日,刘某再次给付装修款28500元。

2022年9月26日,王某向刘某出具《装修工程承诺书》,明确乙方未完工的工程为:全屋定制、集成燃气灶(价值4500元)、燃气热水器(价值1599元)、晾衣架及其他需要整改或修复的部位,并承诺于2022年10月28日前完成装修合同中的全部工程量,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则不追究其他责任。若案涉工程不能于2022年10月28日之前完成装修合同中的全部工程量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乙方同意退还给甲方未完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40000元,如迟延给付违约金,被告按照日0.2%计算利息。2022年12月23日,刘某支付全屋定制差价款7894元,确认全屋定制品牌为某室内套装门,全屋定制总价款为39640元,并定于2023年4月30日前安装完毕;疫情除外,延期退款日3‰。2023年5月份开始,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明确全屋定制到货时间及厨具、热水器安装情况均未果。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业主刘某一纸诉状将某设计室诉至法院。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某设计室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确有效力的证据对本案相关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某设计室签订《某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后,原告刘某在约定安装全屋定制期限届满后,多次向被告催促全屋定制到货时间及厨具、热水器安装情况,并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但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房屋装修工程。为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某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某设计室应返还原告装修费数额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未完成全屋定制价值39640元、集成燃气灶价值4500元、燃气热水器价值1599元。为此,被告应返还原告装修款45739元(39640元+1599元+4500元)。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给付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某设计室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被告给付违约金每日5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违约产生的损失情况,故该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应予以调整。同时,根据原告与被告经营者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原告告知被告最后履行期限为2023年6月15日。为此,被告某设计室应从2023年6月16日起至装修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装修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设计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装修款45739元及违约金(2023年6月16日起至装修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装修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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