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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惯偷不思悔改仍走老路 第六次入狱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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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永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10-12 10:42:07 打印 字号: | |


先后五次入狱服刑的李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走老路盗窃。最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多年前,男子李某从葫芦岛绥中来到盘锦打工,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18年9月至2023年10月,李某因犯盗窃罪先后5次入狱服刑,刑期累计四年一个月,直到2023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23年10月30日中午,李某来到村民王某家,翻墙进入屋内,盗窃矿泉水3瓶、散白酒2瓶,智能手机2部、橘子1塑料袋、核桃奶3袋、黑色羽绒服1件及160元现金。同年11月15日下午,李某来到村民余某家,翻墙进入院内,在南门右侧屋内翻动衣柜和抽屉后未发现钱款,而后来到另一房间,将柜上一瓶白酒打开,并当场喝光。当日21时许,警方将逃到家中的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次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拘。经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该瓶白酒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08元。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王某160元;退赔被害人余某108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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