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某,醉酒驾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三车受损。最终,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3年2月16日21时30分,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辽L×N×××小轿车行至某手机卖场门前路段处时,与前方杨某驾驶的辽LTC×××小轿车追尾相撞,而后辽LTC×××小型轿车又与前方陆某驾驶的辽LTA×××小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辽LTA×××小轿车乘车人刘某受伤、三车受损。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在事故现场的刘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询问,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主动预缴罚金6000元。刘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告人谅解,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