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聊天时,苏某与马某发生口角,而后苏某将马某及其妻子陈某砍伤。最终,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据办案法官介绍,苏某与被害人马某、陈某,均系某小区居民,且马某与陈某为夫妻关系。2023年12月12日20时许,苏某与马某、陈某、汤某等人在某超市聊天。期间,苏某称“马某不是男人,在社会上不好使”,并称第二天用经营的殡仪炮车,免费为马某放炮。话音未落,马某立即对苏某进行回骂,孙某等人将苏某拉开。回到家后,心中不满的苏某,取出两把菜刀放在大衣口袋内,然后返回某超市找马某理论。见状后,马某将苏某拽至超市外空地,并用拳头推搡苏某,马某妻子陈某跟随二人,从超市出来并进行拉架。说时迟那时快,满眼凶光的苏某拿出菜刀,朝马某头部、左臂各砍一刀,而后朝陈某面部、后背各砍一刀。2023年12月12日21时,公安机关将苏某抓获归案,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二把,已随案移送。同年12月13日,苏某因砍伤他人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同年12月20日,马某因殴打他人被警方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2月22日,苏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2024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外伤致头皮裂伤,为轻伤二级;外伤致肘开放性创口,为轻微伤;陈某外伤致左面部贯通伤,为轻伤二级;外伤致23创伤性牙折断、22创伤性牙破损,为轻微伤。苏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家属赔偿马某、陈某经济损失2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陈某对苏某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经大洼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苏某适用社区矫正。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马某、陈某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因被告人苏某的不当言语引发其与马某发生口角、被马某辱骂,苏某被群众劝解回家后,该事件本可终结。但苏某再次携带菜刀返回现场,其对可能发生的伤害行为、伤害后果具有预见性,而马某的先行行为与苏某的伤害行为不具有相当性。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大洼区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二把,依法没收、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