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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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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兴隆台法院 法警 吴海璐  发布时间:2024-09-30 16:28:50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本文立足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告知、记录、听取意见等新要求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新制度在公检法分别面临缺乏制式文书、"从宽"量刑建议缺乏细化标准、被害人参与程度不高、公检法沟通渠道不畅等方面问题,并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为更好地适用新制度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参考。全文共6081字(包括正文、注释和附件)。

主要创新观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一体化制度的挑战与建议

一、前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三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监督,应将其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统筹规划和协调,立足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面临的新问题、提出新的解决对策,全面提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犯罪治理能力,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公检法提出的新要求

(一)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认罪认罚制度在侦查活动中的适用,也是后续起诉和审判使用的依据,是贯彻刑事诉讼"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规则的起点,也是惩罚和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效利用司法资源、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具有"精确制导"的作用,理解法治精神,明确新任务新要求,对更好地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对比《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需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程序问题,一方面是实质问题。具体如下:

1.程序方面。(1)新增权利告知。本项新增告知义务是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的前置条件。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衍生了两种可能性:第一,犯罪嫌疑人在知悉和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后,选择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第二,是犯罪嫌疑人知悉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后,选择顽抗到底,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采用相应的讯问策略对其进行依法讯问。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应当对能否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进行相应的甄别,并做好准备及提出相应的建议,在刑事案件的开头进行分类,确保认罪认罚制度能够在案件中真正被采用,真正发挥作用。

(2)新增记录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意见》第22条、23条和24条都有相应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及接受处罚的情况、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随案移送。相关规定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基础,赋予了其享受认罪认罚的相应诉讼权利,如在法律援助、强制措施、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方面都享有相应的便利条件,同时记录在案的情况也成为了刑事诉讼过程中新的证据,既可以对原有证据形成有力的补充,也可以为公安机关更快的查明案情指引方向。

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的如实记录和移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落实新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利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为刑事审判提供了新的证据内涵。

2.实质方面是对公安机关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意见》第23条、25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并要求公安机关加快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中心设置速裁法庭。

相关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教育的权力,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能承担的刑罚,并接受相应处罚等情况。但同时要求不得采取强迫手段、也不得做出相应的承诺,限制了公安机关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增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对办案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为保证制度从侦查阶段的落实及顺利开展,要求公安机关探索在办案中心设置速裁法庭,为初步形成围绕基层一线的办案体系奠定了基础,即公安机关基层办案民警、驻所检察官、速裁法庭的新刑事案件流转体系。

(二)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新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枢纽"的角色,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工作的重点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核心工作是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提出"从宽"后的"量刑建议",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程序方面。(1)新增权利告知。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充分享有相应诉讼权利,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必须再次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且必须是以书面形式。(2)新增听取意见。检察机关在原有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专项认罪认罚意见听取工作,特别是就处罚建议和案件审理程序情况,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更充分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3)新增审查内容。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除了按照证明标准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之外,还需要开展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本项审查有双重效果,一方面通过审查可以检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审查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认罪""认罚",从而让刑事案件真正实现繁简分流。

2.实质方面。(1)新增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工作。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制度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新增法定文书种类,具有相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上,认罪认罚具结书成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外一种新的诉讼证据。本阶段,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是从内心上真正认罪悔罪,并在此基础上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确保认罪认罚落到实处,真正兼顾效率与公平。(2)提出量刑建议。认罪认罚的落脚点是"从宽"后的量刑建议。本项新增内容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比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从宽后的量刑建议具有更大的宽容幅度;另一方面,量刑建议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从根本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三)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主要集中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1.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的审查方式主要是文字材料审和面审。人民法院的审查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规范和证明标准,同时在收集、调取证据方面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是刑事诉讼活动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体现。

2.对量刑建议的采纳、调整。根据审查结果,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以进行采纳或者调整。根据最高检2021和2022年工作报告,近两年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都达到95%以上,高采纳率一方面表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谨认真,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对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成果的法律确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落实过程。

三、公检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一)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

实务中,公安机关面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的程序处理方面面临以下问题:

1.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通过何种法律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予以记录在案,多数办案民警是在《讯问笔录》中对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进行记录,也有的同时在《讯问笔录》《自首/立功材料情况说明》中进行了说明。缺乏统一的规范,容易造成法律程序的不严谨,对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如《讯问笔录》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有明确法律依据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与规范,但是对《自首/立功材料情况说明》并没有进行法律确认,没有相应的依据对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相应材料的补正和排除也缺乏形式上的保证和监督。

2.该项规定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起诉意见书》成为《讯问笔录》《自首/立功材料情况说明》之外新的需要记录在案的法律文书。一方面客观上的多重记录势必造成增加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也加大了产生疏漏的可能性,最后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缺乏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容易造成实务中办案民警的无所适从,各种记录方式和记录内容五花八门,如言简意赅者有之、长篇大论者有之等,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浪费。

(二)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

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检察机关面临的压力十分巨大,在实务中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

1."量刑建议"科学性、公平性与正义性的权衡。认罪认罚制度落实核心是对"从宽"的把握,包括从宽范围、从宽幅度两个维度的内容。《意见》"三、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对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在实务中仍然面临两方面的困境:一是为了更好地与人民法院衔接,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具体量刑建议过程中会参考人民法院的"量刑标准",但是由于办案期限和角度的不同,既增加了检察人员的工作量,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有研究表明,虽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率近两年都维持在85%以上,且一审服判率都在95%以上,但是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却高于其他刑事案件;二是如何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意见》规定受害人不谅解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客观上漠视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泛化,且受限于时间公检法无法频繁高效地与受害人及亲属沟通,不利于安抚情绪、疏导矛盾,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影响,特别是在一些热点问题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

2.强制措施的适用。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客观上认罪认罚成为评估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感官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了社会危险性必然是较低的,但是实务中,却缺乏科学、客观、合理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体制或者评估标准,对于如何透过认罪认罚印证社会危险性的研究仅限于理论阶段,尚无定性及定量分析成果,无法得到具有说服力的结果,受害人的情感上也不容易接受,社会公序良俗也受到影响。同样,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调查评估也面临类似的困境。

(三)人民法院面临的挑战

1.办案整体效率与案件公正之间的矛盾。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程序选择包括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但是无论采纳何种程序,客观上都简化了庭审过程,而审判中心制改革的精神要求,一切以庭审为核心,造成了一定程度上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一方面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过高,办案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被压制,庭审流于形式,甚至出现过庭审开庭、质证、审判时间非常短的极端案例;另一方面办案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不足、了解深度不够,对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控不够深入细致,且批量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被弱化。

2.对"从宽"尺度的分歧无法落实。《意见》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实践中,说明理由需要在阅卷的基础上开展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并与被告人、辩护律师、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又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相违背,客观上出现了虽然没有大的分歧,但是细小分歧无法有效沟通,对量刑建议很少更正的现象。

四、公检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细化程序要求

1.从固定证据的角度,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内容一致的、与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后适应的,可应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三个阶段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或情况书》。应从证据资格、证明力等方面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或情况书》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种类和证明效力的无缝衔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流程和办案形式。

2.大力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参与程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时,应第一时间告知受害人及家属相关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案件办理进程、指控罪名、有可能处以的刑罚种类及幅度等方面内容。一方面扩大被害人的知情权,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尽可能多的参与诉讼过程,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应充分尊重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杜绝认罪认罚就是公检法"暗箱操作"的印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质方面

1.建立客观公正的"从宽"标准体系。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在于"从宽",在于"从宽"后具体的"量刑建议"。一方面,现阶段"从宽"的量刑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案的区别作用不明显,实务中有的个别地方具有"一键生成"处罚结果的现象,没有在量刑、社会危险性评估、审判程序选择等方面形成有效衔接;另一方面,"量刑建议"虽然沟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却缺少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职能客观上反而替代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造成了越位司法的现象,不利于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因此,应当构建客观公正的"从宽"标准体系,细化标准,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提升人民法院参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积极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效率的追求,限制了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职能的发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专门的认罪认罚刑事法庭,充分调动人民法院的参与度,从侦查阶段既开始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合力,真正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确保案件的办案质量,不会减低案件的办案标准。

3.制定沟通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办案人员说服教育的能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客观上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家属的伤害,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但是实务中,由于缺乏与受害人及家属的固定沟通制度,导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结果出现后,受害人及家属才了解相关情况,容易激化矛盾,既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维护公检法的执法形象。因此,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和制度,加强对一线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办案人员说服教育的能力,对于真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五、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既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同时提供了新的保障条件。通过一体化研究,公检法在认真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基础上,应明确自己的本职工作,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和固定的沟通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体系,建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广泛调动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案件办理的源头入手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形成完整的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办理链条和流转体系,从而依法及时有效的惩治违法犯罪、保障人权,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陈实:《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刑事一体化实现》,载《法学家》2021年第5期。

2张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与改进问题的刑事一体化考察》,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2期。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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