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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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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盘山法院 法官助理 刘国、刘美兰  发布时间:2024-09-25 16:21:12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营商环境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实践。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路径依赖于司法履职和功能延伸,同时存在保障内容精准、方式创新多样且注重协商共建的实践经验。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围绕为营商环境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打造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的职能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面对新形势下旧矛盾与新问题的叠加、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期待以及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营商环境评价要求,人民法院还应进一步对标、解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延伸、深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司法职能,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贡献司法力量。(全文共10229字)

关键词:人民法院 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指标 

主要创新观点:现阶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已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将从司法实践出发,对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特别是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发挥的职能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工作中人民法院的职能落实为检视,以期对人民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工作的进阶与提升提供参考。

以下正文:

引  言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市场主体的兴盛和衰落、生产要素的聚集和迁移、发展动力的强劲和疲弱直接反映出营商环境的优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需要以营商环境为载体激发市场主体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其基本权利需要健全的法律及高效的司法予以保障,特别是对企业而言,法治环境应成为助力其发展壮大的催化剂,而不应该成为其参与竞争的障碍。现阶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已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将从司法实践出发,对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特别是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发挥的职能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工作中人民法院的职能落实为检视,以期对人民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工作的进阶与提升提供参考。

一、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初始职能定位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在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过程中,对良好营商环境构成要素解构过程中提出的制度建设要求。自2001年开始,世界银行每年都对全球各个经济体进行评估打分,出具年度《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影响日益广泛。多年来,世界银行构建了10个一级考评指标和2个一级观察指标的评价体系,虽几经微调,但基本框架较为稳定。从中可以看出,世界银行评估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以稳定、可靠的规则为基础。所以,营商环境优化的实质内涵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现,法治化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持久地、稳定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

所谓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从设立到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中法律法规是否健全、法律适用是否公平、法治环境是否稳定和法律实施是否高效,是否能够确保各项制度从制定到贯彻落实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最终目标是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国内外对营商环境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处的执法司法环境,包括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行政司法程序、效率等。而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中亦是围绕提供“公平、公正、可预期”的司法环境不断延伸职能作用。

总体上看,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原初定位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三项指标加大工作力度,在指标巩固提升和政策落实创新上狠下功夫”,从而“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依法纠正不适应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行为和做法,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五个职能。

(一)为营商环境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最重要的是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稳预期,给市场参与者吃“长效定心丸”。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三个维度践行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职能。

第一,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司法规则体系。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渊源之一。就司法过程中的实操问题,司法解释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为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义务配置提供了可预期的行为指引。近年来,为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探索建立破产费用保障、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配套制度,完善破产审判的工作机制。辽宁高院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7”专项行动,为辽宁全面振兴发展新突破提供法治保障。此外,人民法院还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立法建议,推动转化为法律。

第二,畅通稳定可预期的程序规则体系。评价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既要强调规则公平性的可预期,更要求能够实现规则程序的效率性。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则,明确休庭、延期审理的次数、适用条件、时间间隔等问题来提高庭审效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实现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效果。

第三,创新稳定可预期的审判组织体系。人民法院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成立专门金融法院,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在国际商事审判机制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创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在破产审判机制上,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同时,加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力度,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受理。

(二)为营商环境营造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

投资经营环境是否安全稳定是市场参与主体关心的首要问题。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以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为前提。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回应这种关切。

第一、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行动。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切实的行动回应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疑虑,同时深挖源头,从根源上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财产。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增强市场参与主体投资创业信心,营造能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

(三)为营商环境打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近年来,人民法院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企业家创业、创新提供法治化保障。

第一,树立对各类诉讼主体平等保护的理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不同所有制结构、不同注册地域、不同经营规模的市场主体做到一视同仁,在诉讼权利、法律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做到一律平等,确立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第二,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破坏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案件。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严厉惩治各类市场主体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扰乱行业健康发展或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破坏市场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此外,严厉打击个别企业利用算法技术歧视、欺骗消费者等新类型影响公平经营环境的不当行为。

(四)为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为培育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倡导诚信经营、诚信交易,依法严惩合同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行为,强化各类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

第二,依法妥善审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对涉党政机关特殊主体违约案件,坚决依法支持和维护企业的合理合法诉求;若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不能继续履约的,应当依法判令其补偿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三,大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方面,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冻扣”,区分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大涉企执行案件力度,穷尽执行措施,提高执行到位率,维护企业经营发展,建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

(五)为营商环境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让市场主体享受到优质的管理和服务。近年来,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引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勇于担当、服务社会、履职尽责,营造让市场主体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一,高效处理商事纠纷,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通过一份份判决强化诉讼双方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形成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第二,深化法院信息化、数字化建设。通过在线调解、网上立案、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信息化手段,让“打官司”更加方便、快捷。杭州、北京、广州等地区已经设立了专门的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和完善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改革创新举措,提升“执行合同”司法体验。

第三,持续加大审判执行公开力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审判流程管理、庭审公开网、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建设,推动建立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司法公开覆盖法院工作全流程、各领域。

二、以世界银行评估检视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职能

2019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上年度营商环境全球排名(DB2020),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第46名一举跃升至第31名,各项指标数据进入全球先进行列。在190个评估经济体中,我国评价民商事司法制度与法院司法质效的“执行合同”指标保持全球领先,排名第5,比上年上升1位;评价市场救治退出机制与质效的“办理破产”指标排名第51,比上年上升10位;评价在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排名第28,比上年上升36位,是中国今年上升最快的指标之一。但是仍然必须看到,在这一成绩的背后隐忧显现,部分指标止步不前、部分指标不当失分、部分指标得分不易,人民法院在落实法治化建设的职能上仍有短板。

(一)对标世界银行指标实现法治化建设精细提升仍有空间

在世界银行目前的评估体系中,办理破产、执行合同、保护少数投资者等指标专门指向对市场主体的法治保障,这几个指标或由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实施,或由人民法院配合负责实施。通过上个评估周期的努力,中国在“执行合同”指标上,已经基本补足司法程序质量失分项目,达到世行报告中的最先进水平,但“办理破产”的司法制度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具体而言,在世界银行的评估体系中,“办理破产”这一一级指标分为债权回收率、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两个二级指标。其中,债权回收率是关于破产程序时间(T)、费用(C)、结果(GC)及贷款利率的函数,按担保债权人收回的债权占债权额的百分比记录,分值越高,代表债权回收率越好。虽然自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在推进“办理破产”工作中围绕专业审判、保护债权人利益等进行了改革尝试,但是目前在破产案件的债权回收实效上尚未显现成效。而对于破产框架力度指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破产程序中新融资债权可以优先清偿和赋予以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破产框架力度指数所包含的债务人资产管理指数和债权人参与指数分数得以实现提升,但是在“是否只有权利被重整计划影响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表决权”“债权人是否有权批准对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出售”“债权人是否有权任命或拒绝管理人的任命”三个指标上仍有得分空间。

事实上,从债权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这两个二级指标的失分情况看,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建设中亦努力尝试改进,但是效果不佳,主要是精细化对标不足。对此,人民法院应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找准失分点、发力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争取有效提升“办理破产”指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得分和排名。

(二)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成果尚未体系性巩固

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要实现上述功能,就必须将法治化建设成果体系性进行巩固,而从我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工作的具体过程看,成果体系性巩固的层级和全面性仍显不足。

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将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具体指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一些国家是通过修改先行法律法规来提升全球排名,但我国并没有完全跟进。例如,“保护少数投资者”(Protecting Minority Investors)是世界银行评估体系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世界银行2019年发布的全球排名,我国此项指标排名上升了55位,分数也由原来的48.33分提高至60分,成为我国进步最快的指标之一。但此次排名和分数提升的主要原因是更正了之前因沟通不畅被误答误判的问题,从而修正了不应该被扣除的分数。因此,人民法院亟需从世界银行评估指标针对的具体的问题入手,认真分析学习评估指标,吸收借鉴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制度和标准,考虑对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出建设性、适应性修订意见,以藉此体系性巩固建设成果,正确反映我国现状,提升全球排名。

另一方面,当前世界银行仅仅选取了北京、上海等少数样本城市进行评估,因此准确地来说评估只是反映了少数样本城市的情况,而从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更为重要的是要将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取得的成熟经验向全国推广,实现全国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一体化建设。

(三)形成中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司法指标有待探索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营商环境的优化,但其评估指标并不完美,国内学者对于该评估指标的反思与评判长期存在,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了世界银行评估指标在中国本土化应用中的水土不服。这些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客观存在的。人民法院在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围绕世界银行评估指标开展,另一方面应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予以实施。

自2018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依据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的标准,每年组织全国样本城市进行营商环境试评价,并不断扩大样本城市范围,逐步形成中国特色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但就与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紧密相关的指标,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目前仍然停留在对标世行指标的阶段,如何对世行指标进行解构,分析指标背后理论支撑与中国实际的适应性,并形成营商环境法治化中国指标标准尚有待探索。

三、人民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职能优化

正如前述,虽然人民法院积极围绕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初始定位落实履行各项职能,但是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为检视,在职能落实上仍然存在对标不到位、成果未固化、本土化不足的问题,未来人民法院应当着力于上述不足,优化职能、推进落实,助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踏上新台阶。

(一)巩固改革成果,健全营商环境法治化长效机制

近年来,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每年都会专门针对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一些规划安排、实施计划等文件,如,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2020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办理破产”指标排名的工作方案》《提升2020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执行合同”指标排名的工作方案》,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但是从法治化建设的角度看,政策文件仅是一时性措施,如何将政策文件转化为法律制度,是人民法院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成果固化必须回答的问题。

第一,抓紧推动立法,修改完善市场规则。如针对现有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积极推动破产法的修订,将个人破产制度、庭外重组和破产简易程序等相关制度及债权人权利保护规定纳入破产法中。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增强制定的透明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合理把握颁布时间、全面评估预期效果,避免因制度不完善、不合时宜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应加大涉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宣传解读力度,确保法律制定到实施的快速落地。

第二,完善便利诉讼机制,优化市场主体司法体验。人民法院应当高标准打造“两个一站式”服务前言阵地,立足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发挥,优化和完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对外搭建多维平台,与市场、税务、人社等单位形成工作对接,推进人民调解进企业、进工业园、进开发区,联动开展法律指导和化解工作。还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难题、助力司法能力提升,探索推行远程在线庭审新机制,推动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降低市场主体诉讼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司法体验。。

第三,坚持司法创新,塑造现代化的司法理念。首先,坚持司法创新。司法创新应基于司法并归于司法,能够让司法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基本价值,即司法创新应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统一为导向,在制度、机制、方法等层面实现多层次的创新。其次,全方位升级司法理念。围绕刑事、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对司法理念进行全面升级。具体而言,刑事审判应当树立谦抑、审慎理念;民商事审判中应当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利益平衡等理念;行政审判应当更加注重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执行工作则需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提升司法行为的主动性,在现有经验基础上,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再突破,提升司法保障在国家治理层面的效能。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突破营商环境法治化难点

司法责任制实行后,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一些现象,法院系统的制度在形式标准和要求上趋向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但司法改革的外部社会化体验感并没有显著提升或改善,可能在个别方面有所退步。诉讼参与人并没有完全的享受到司法改革所释放的红利,全社会诉讼收益体验感也不一致。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必然包含内向视角下倾向自身的司法模式取向,这种改革取向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有其必然性和重要现实意义,但为纵深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外向视角,倾听法院之外的社会需求,以满足和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

第一,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切实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认真就审判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反响强烈的问题,有效应对并保护市场主体的各类利益诉求,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例如,针对企业家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人民法院要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融入金融审判的价值导向,对金融机构通过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应当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为加大对诸如此类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力度,人民法院在探索建立前述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时,应注重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发挥市场主体评价的倒逼作用。

第二,对标世行评价标准,健全“办理破产”制度。一是研究制定有关破产费用等破产成本的支付管理办法。在现有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下,进一步厘清破产案件中的成本费用类型,研究制定破产案件成本的支付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健全破产企业持续经营和整体转让机制。加强破产保全制度的落实,有效维护债务人资产完整性,为有运营价值企业的继续经营创造条件。重点健全企业在清算程序中,将营运资产进行整体出售的制度机制,以此提高财产处置的整体收益。三是健全落实重整识别机制。应当及时将没有重整可能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债权债务清理和市场退出,避免先重整后清算,因程序转化不当拖延破产程序。四是推动企业破产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应用。依托信息化应用平台,整合案件办理进度、成本统计、流程监督等事项,并且对引入战略投资人、盘活资产提供支持。

第三,梳理涉营商环境法规体系,形成法规-案例的指引体系。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为例,中国在该评估得分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世界银行的问卷设计复杂并且答案不会公开,导致误判误答的情况较多,再加上世界银行核验数据不够严谨,导致中国实际得分与应得分值有较大偏差。同时,由于世界银行评估专家来自于不同法系的国家,对中国法律体系缺乏基础背景了解,需要专业人士予以解答,而在解答过程中,相关专家不仅需要了解法律规定,更需要以案例为辅助展示规则的适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涉及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指标梳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案例体系,大力宣传中国相关法律政策,同时,对世界银行的调查问卷进行仔细研读,系统解读其中涉及人民法院的指标规则,作出一套可信的答案,这样有利于直接提升中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得分。

(三)强化监督与互动,探索形成营商环境法治化中国标准

如前所述,世界银行评估指标并不能完全契合中国的实际。为提升司法质量与效率,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必要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评估指标体系。要以开放包容的原则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吸收世界银行的核心理念、评估逻辑和评估方法,但又不完全照搬世行指标体系,充分融入中国司法实践,深度挖掘本土资源的智慧结晶,进行具体设计创新。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强化监督与互动,主动挖掘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

第一,强化审判执行质效评价的外部互动。现有的审判执行质效评价方法是以考核指标的绝对数据值和数值合理区间为主的内向型评估,法院系统之外的外部评价指标相对不足。对此,部分地方法院先行创新探索,以“市场主体在权利实现过程中能够获得最好的法治体验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探索建立了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标体系,为我们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在指标体系构架中,一方面应注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落实,明确把制度构建及制度落实作为考评内容,从而推动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应当注重市场主体的客观、真实体验,吸收借鉴包括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方法在内的国内外先进评估体系,遵循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的理念来设计指数。要提倡多元化评价方式,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案例分析、制度建设等评估方式全面、客观、精准反映受评估法院的审判执行质效和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水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效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出现自测自评式的政绩考核模式。

第二,强化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诸多改善营商环境的规章制度不能仅靠司法机关单打独斗,要与行政机关形成共同合力。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权的过度干涉和不当干涉。即使法律法规已经对行政权的运用作了诸多限制,但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在行使过程中仍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行政机关在权利的行使中也亦受到因部和外部因素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因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掣肘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反过来影响法院审判执行质效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政治生态。要改善这种情况,需要从制度和实践上两手抓,努力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良性互动。首先,人民法院应立足于对行政机关的保护,有效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行政权的正当、合理行使。司法权要为行政权的正当、合理行使提供法治保障,尤其应避免和消除司法权直接或间接压制行政权行使的现象。其次,人民法院应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裁判,还应以恰当的方式,如发布白皮书、司法建议书等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提示和帮助,避免因具体行政行为承受法律责任。最后,人民法院应通过行使司法权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要重新审视行政审判的功效,加大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的惩罚力度,拓宽人民法院惩罚措施。

第三,强化人民法院的联动协调能力。人民法院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离不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如,目前在破产处理中存在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税收缴纳减免、信用修复、打击逃费债等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破产工作的有效推进,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又如,为改进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B市、S市及新增样本城市的人民法院需要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事实上,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通过府院联动,合作加强顶层设计,才能更好地整合资源,统筹解决掣肘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问题。

结  语

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之一,其法治化是当下的必然选择。面临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局势,能否通过法治化引领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部门,个中作用不言而喻。本文对于人民法院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制度功能的判断,基本是基于人民法院现实的司法实践所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未来实践影响力的拓宽方面考虑的并不充足。伴随着营商环境建设对司法需求的日益加大以及人民法院的不断实践探索,通过制度构建、政策执行来构建新常态下的营商环境体系,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功能也将进一步积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意涵也必将得到拓展和丰富。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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