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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驾车肇事送伤者就医后逃避 因交通事故逃逸商业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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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冷静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09-05 11:29:47 打印 字号: | |


男子王某,酒后驾车肇事,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离开,在明知交警找寻的情况下,仍旧选择逃避。最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因交通事故逃逸,商业险拒赔。

据办案法官介绍,时年22岁的王某,家住大洼区,曾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22年2月24日,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直到同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23年6月10日,王某从某租车公司张某处租用辽LYN×××小轿车(该车所有人为张某雪),并转租给宋某。6月14日晚,王某与宋某等人一同饮酒。当晚10时30分许,宋某想把车还给王某,遂开车载王某至某小区西门,后将车交还给王某。10分钟后,王某驾驶辽LYN×××小轿车,行至某小区售楼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季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季某及随车乘员董某受伤。事发后,与季某同行的朋友马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王某随车同两名伤者一起去往医院,而后从医院离开。该事故造成季某及随车乘员董某受伤,董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交警找到租车公司张某,张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王某让张某告诉交警说找不到他。次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6月30日,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王某的家属代其对被害人董某家属(父亲董某某、母亲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离开现场,在明知交警部门找寻的情况下,仍旧选择逃避,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主张的因奔丧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应计算在丧葬费中;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主张的财物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以上费用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辽LYN×××小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因本案中尚有一名伤者季某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为其预留份额,以备其主张相应的权利。肇事车辆虽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但因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B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张某151 290.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雪、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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