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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前借给朋友三万却没还清 儿子一纸诉状讨回余款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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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侠 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4-09-03 11:27:10 打印 字号: | |


顾某某生前,借给朋友杨某3万元,未等杨某还款却因病去世。在索款未果的情况下,顾某某儿子顾某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顾某借款本金20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杨某,与原告顾某父亲顾某某系朋友关系。几年前,被告曾从原告父亲顾某某处借款30000元未偿还。2014年11月28日,顾某某因病去世,儿子顾某继承其父亲对被告的债权后,多次向被告索款,只要回2000元。2020年8月12日,被告通过微信回复原告,称“我杨某共欠顾某28000元.每月还顾某1500元,2021年阴历正月十五前全部还不清,借款人杨某”。在承诺期期间,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尚欠20000元。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顾某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涉案费用。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原告父亲顾某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顾某作为顾某某的继承人,因继承而依法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尚欠借款2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顾某借款本金200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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