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聪明的王某,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1.205万元。最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王某,家住沈阳,曾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几年前,王某认识了在盘锦某有限公司工作的王某某,而后竟成为好友。2008年8月9日,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22年2月16日,王某得知某有限公司委派王某某,采购一批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后,谎称能够供货,且质优价廉。三天后,王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某发送货物照片,虚构有现货的事实,并要求王某某先支付货款。当日,某有限公司使用徐某、吕某个人银行账户,向王某银行卡内转账11.205万元。而后,王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未向王某某交付手机、笔记本电脑。几个月后,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拘。案发后,王某家属向王某某退赔3万元,王某某代表某有限公司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某有限公司八万二千零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