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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肇事致行人当场死亡后驾车逃逸 驾驶人赔偿十五万元被判三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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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永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08-29 11:23:31 打印 字号: | |


男子苑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朱某相撞,造成朱某当场死亡,而后驾车逃离现场。案件审理过程中,苑某家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并获得谅解。最终,苑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3年10月2日5时5分许,苑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至嵩山路某小区西门南侧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朱某相撞,造成朱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苑某驾车火速逃离现场。经交管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苑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及过程,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符合头部损伤死亡;尸体北侧地面滴落血、小血泊中检测出人血,与苑某血样检测的DNA似然率为4.7126×1031。经大连众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苑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的前右部,为与行为人碰撞的接触部位;该电动两轮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接触点,位于南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事故时该电动两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行驶速度为43km/h;该电动两轮车系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同年10月27日,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日,苑某因本案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0日,苑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案件审理过程中,苑某家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并获得谅解。经大洼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苑某适用社区矫正。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苑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大洼区司法局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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