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到期后,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兑付,可银行提示该汇票被拒付,而后某电梯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买房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三张汇票金额总计834073元(333194.4元+333032.4元+167846.2元)及利息。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18日,某有限公司为某电梯有限公司先后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三张,票面金额分别为333194.4元、167846.2元、333032.4元,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某有限公司,收票人为某电梯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兑付,可银行提示该汇票被拒付。于是,某电梯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出票人以及承兑人,其拒绝付款,应依法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以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33194.4元及利息(利息以333194.4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33032.4元及利息(利息以333032.4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67846.2元及利息(利息以167846.2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