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美发店,因欠货款8000元被经营者刘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某给付货款8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刘某为一名个体经营者,经销洗发水等洗化产品;胡某为某美发店店员。2022年10月30日起,刘某通过胡某为某美发店供货,送货方式为闪送,双方约定每月10日结款。截至2023年1月11日,货款总额19138元,但某美发店一直没给刘某结款。2023年2月22日、2023年9月12日,胡某先后给付刘某货款6500元、4638元,尚欠8000元。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某美发店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向被告提供相应货物后,被告应足额向原告支付价款,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对其店员胡某采购行为不知情的辩解,因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通过被告店员胡某进行,原告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胡某的行为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应推定原告为善意相对人,被告应对店员胡某采购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某给付货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