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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欠油料款214435元被起诉 法院判决三日内一次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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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侠 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4-08-24 11:17:09 打印 字号: | |


男子陈某,因欠董某油料款214435元被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董某油料款214435元及利息。

据办案法官介绍,原告董某,与被告陈某经朋友介绍相识,而后成为好朋友。2019年,被告无偿委托原告为其从盘锦垫资购买一车柴油运往异地。2019年1月4日,原告通过证人刘某介绍,从盘锦某公司购买32.99吨柴油,并由刘某驾驶某物流有限公司辽LA××××油罐车承运至目的地。同日,原告向刘某支付14150元运费及介绍费,共计20000元。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董某油料款32.99吨,人民币214435元(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叁拾伍元整),欠款人:陈某,2019年1月10日,介绍人:李某”。随后,被告将欠条交由运输司机刘某带回交给原告。2019年1月20日,原告从账户中提现200000元,交由证人刘某用以支付油料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垫付油料款未果,而后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合同法》之规定。本案应为委托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按照被告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务,被告作为委托人应当支付原告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利息。故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垫付的油料款214435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鉴于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但被告长期欠款的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给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超出其实际损失。且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双方曾口头约定如被告无法按时还款将按照银行利息标准给付利息。鉴于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案应以21443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0日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董某油料款214435元及利息(利息以21443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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