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且没有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某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郑某,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4651.010887万元。最终,郑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郑某,出生于葫芦岛市连山区,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09年6月30日,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4月4日,吴某(另案处理)伙同安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某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大洼区,经营范围为食品、农副产品、纺织品等,但不包括金融业务。安某为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吴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任市场总监,刘某(另案处理)为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时该有限公司雇佣多人负责行政、打款、接待等工作。
2019年5月至6月,郑某在某有限公司任市场总监期间,在该有限公司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且没有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对社会宣传、组织现场讲课、建立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对外宣传“××”项目回本快、风险小,投资人所投资金用于放给××赌场,赌场盈利用于给投资人返款,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投资模式为,每笔投资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万元,每日返款150元或200元,返款至投资金额的二倍出局。2019年10月2日,该有限公司停止返款。
经审计,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20日,在郑某担任某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共计涉及投资人数700人,投资总额为4651.010887万元,扣除投资人续投392万元,实收到投资款4259.010887万元,投资人损失2399.073297万元。2022年8月29日,郑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郑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刑拘。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某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仍参与其中,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被告人郑某与另案被告人吴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吴某作用主要,系主犯;被告人郑某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但是其积极参与并发展团队,通过宣传讲课等方式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较大,应被认定为作用较大的从犯。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