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并将部分烟花爆竹中的烟火药、黑火药私自拆解,然后分类存储家中。最终,陈某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3年6月至7月,男子陈某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并将部分烟花爆竹中的烟火药、黑火药私自拆解,分类存储在某小区28栋3单元502室家中。2023年8月1日,警方在某小区28栋3单元502室查获黑火药、烟火药等物品。次日,警方给予违法人员陈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经鉴定,警方扣押物品中存在与烟火药和黑火药成分一致的物品。经称量,与烟火药成分一致的物品共计4777.9克,与黑火药成分一致的物品1055.6克。2023年9月29日13时许,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将陈某传唤到案。2023年9月29日,陈某被警方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明知爆炸物而非法储存,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大洼区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未随案移送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