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例评析

以案释法| 男子销售伪劣产品获利二百零四元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单处罚金四万

分享到:
作者:孟利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08-17 15:30:29 打印 字号: | |


在无任何手续资质的情况下,陈某购买工业乙烷10.52吨,然后将其以95#汽油进行销售,获利204元。最终,陈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单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预缴)。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陈某,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多年前来到盘锦打工,暂住在盘山县农村。1975年出生的陈某,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先后两次入狱服刑。2022年4月19日,陈某在无任何手续资质的情况下,从某油品有限公司购买工业乙烷10.52吨,然后将其以95#汽油销售给邢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7.9426万元,获利204元。2022年4月20日,警方在邢某处扣押尚未销售的95#汽油约9.92吨。经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该95#汽油质量检验不合格。2022年5月27日,陈某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取保候审。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7.9426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单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预缴);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百零四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