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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明知男友盗窃电缆还多次帮助望风 小女友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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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永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08-14 15:29:21 打印 字号: | |


在明知男友徐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的两处电缆的情况下,小女友苏某仍多次帮助望风,致使两处照明设施无法启动。最终,苏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2年5月中旬,时年未成年女孩苏某与男孩徐某某结识,而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5月底至10月期间,小女友苏某明知男友徐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徐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盗窃正在使用的A处和B处路灯电缆,仍多次帮助望风,致使两处照明设施无法启动。经辽宁彦龙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A处路灯电缆恢复工程夏季施工预算总价为125.481934万元;B处路灯电缆恢复工程夏季施工预算总价为257.731469万元。2022年10月13日晚,公安机关将苏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为徐某、徐某某等人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责令被告人苏某与另案被告人徐某、徐某某、王某、李某、徐某玲共同退赔A处、B处路灯电缆产权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八十三万二千一百三十四元零三分。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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