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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服务质量不达标拒缴“两费” 法院判决业主按九五折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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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8 15:20:48 打印 字号: | |


业主徐某,因对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拒缴物业费和电梯费(简称“两费”),而后被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95%予以支持,即9029.31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4年7月30日,徐某购买了由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筑的某小区41栋502公寓,面积为75.23平方米。2015年7月1日,业主徐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对徐某购买的某小区41栋502公寓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费1.3元/月/平方米,电梯费40元/月/户),并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3‰收取滞纳金。同年7月6日,某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前名称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9月20日,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将某小区委托某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至2024年9月19日止。2018年3月起,徐某因对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拒缴物业费和电梯费,直至2023年12月。在多次催要“两费”未果的情况下,某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徐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人,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接受原告服务,应按约定缴纳物业费。现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从事物业服务行业,应致力于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其在处理本案物业服务问题时与被告沟通不畅,行为存在一定瑕疵,故原告主张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经业主多次反映后未能有效整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504.54元,法院按照95%予以支持,即9029.31元。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某有限公司41栋502公寓物业费及电梯费9029.31元(2018年3月23日一2023年12月22日);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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