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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自认为获得不当得利过少竟诉至法院 法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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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印强 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4-08-07 15:19:08 打印 字号: | |


男子赵某,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为他人办理工作,得到1000元不当得利后自认为过少,竟将同学苏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因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据办案法官介绍,原告赵某与被告苏某系同学关系,原告听被告说其朋友案外人李某某,能够为他人办理到某集团工作。而后,原告为代某、马某、贾某、李某四人代为办理到某集团工作相关事宜。2020年10月3日,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马某签订《协议书》、与原告及案外人代某签订《协议书》。2020年10月8日,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贾某签订《协议书》。2020年10月12日,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李某签订《协议书》。据统计,原告共向被告转款182000元,被告转给李某某173500元。2022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000元。收款后,原告自认为被告应转给自己8500元,尚欠7500元。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赵某一纸诉状将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7500元,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案外人李某某,经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退赔本案原告赵某173500元。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原告赵某未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为他人办理工作,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驳回起诉。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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