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拖欠79548元货款,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9548元及违约金397.74元(79548元×0.5%)。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1年8月26日,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买方)为购买逆变式脉冲氩弧焊机等产品,与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ALNG2项目逆变式脉冲氩弧焊机采购合同》,所涉货款合计11364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总价款30%作为预付款;货物交付并经被告检验合格后15日内,卖方持本合同、产品交接单、产品质量验收单原件向买方办理结算;设备安装完毕且通过测试后,支付结算总额的65%,剩余的5%作为产品的质保金,如货物无质量问题,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免息付淸;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按逾期付款总额0.5%计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方式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并开具了全额发票,上述货物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己全部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全部价款,仅支付货款34092元,剩余79548元未支付。在多次索要余款未果的情况下,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该批次货物已经被某某公司投入使用,可视为其对原告供货行为的认可,故原告主张某某公司支付货款79548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给付货款,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因双方签订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违约金按逾期付款总额0.5%计箅,原告诉求予以调整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9548元及违约金397.74元(79548元×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