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孙某,拖欠某物业有限公司四年一个月物业服务费1183.84元不给,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给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83.84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孙某,是双台子区某小区的一名业主,其住宅面积为60.4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4元。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孙某拖欠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83.84元,滞纳金2145.33元。在多次催缴拒不缴纳的情况下,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拖欠物业服务费1183.84元、滞纳金2145.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接受原告服务,此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从事物业服务行业,应致力于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其在处理本案物业服务问题时与被告沟通不畅,行为存在一定瑕疵,故原告主张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减免物业费问题,虽然被告提供了部分照片以及视频以证明原告存在服务不到位问题,但该组证据的制作人、来源不明且只是一种即时性的记录,无法证明上述问题的长期持续性存在以及该问题的产生,系原告怠于履行职责所致。而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目的是为满足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共同的服务需求。虽然每个业主均有权依据自己的主观标准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评价,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该公共性不仅表现为部分设施使用及服务内容不是针对某个业主,而且表现为服务费用的构成亦非由某个业主一人交纳。因此,在衡量某个业主是否应当就某一项目交纳费用及是否应当减、免部分费用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个或某些业主的主观评价,更多的应当考虑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以防止因保障被告利益而损害已交费业主利益现象的发生。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183.84元;驳回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