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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剩余借款未偿还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偿还并给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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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颂 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4-07-21 14:57:06 打印 字号: | |


因资金周转困难,刘某先后几次向勾某借款总计10万元,陆续还款后还剩35400元未偿还,而后被勾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勾某35400元及利息,并给付原告勾某律师费35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0年开始,做生意的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朋友勾某借款。2022年11月21日,刘某出具借条一张。2023年3月8日,刘某为勾某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00000元,偿还58000元,剩余借款2023年5月10日前还清,同时承担债权人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而后,刘某偿还勾某6600元,剩余35400元未偿还。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勾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借款354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应从约定还款之日,即2023年5月10日开始给付原告逾期利息。因借条中约定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故原告主张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勾某借款354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勾某律师费35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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