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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走老路 盗窃现金和银行卡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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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帝 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4-07-20 14:55:04 打印 字号: | |


刑满释放后的曹某,不思悔改继续走老路盗窃,趁人不备偷走30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最终,曹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未缴纳)。

1962年出生的曹某,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入狱服刑。第二次刑满释放后,曹某来到盘锦生活,暂住在双台子区。2023年9月12日一大早,发财心切的曹某,乘车来到盘山县某集贸市场。而后,曹某以尾随的方式,跟在被害人张某身后,趁其不备将其小推车内的钱包偷走,内有现金3000元及一张银行卡。2023年10月9日,曹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拘,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盗窃老年人财物,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二千六百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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