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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后再次醉驾 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三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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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帝 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4-07-16 14:42:46 打印 字号: | |


男子周某,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后再次醉驾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最终,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

出生于1983年的周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是一名货车司机。2022年2月11日,周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5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3年6月15日21时15分许,周某酒后无证驾驶辽LQN×××黑色轻型普通货车,行至盘山县西江路路段时,被夜查交警拦停检查。经现场检测,周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随后,交警将周某带至盘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2023年6月20日,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拘,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二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可对周某酌情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周某并非自始未取得过汽车驾驶资格,其驾驶证被吊销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从重情形,故对公诉人的该意见不予支持。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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