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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驾驶无牌四轮车致行人死亡 驾驶人犯交通肇事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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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帝 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4-07-13 14:37:18 打印 字号: | |

驾驶人潘某,驾驶无牌四轮车行驶时,不慎将行人张某撞倒,致张某当场死亡。最终,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10月12日10时15分左右,时年50岁的潘某驾驶无牌四轮农用车,行至中兴路库盘线231km处时,右后轮撞倒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案发后,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同年12月7日,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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