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两个多月时间内,打工仔汝某多次偷偷撬开仓库大门,盗走猫砂、猫罐头等物品,然后将“战利品”销售给宠物店,共计获利4.101万元。最终,汝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几年前,男子汝某从黑龙江来到盘锦,在某有限公司打工,负责驾驶货车送货。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囊中羞涩的汝某,多次在员工下班后返回公司,偷偷撬开仓库大门盗走猫砂、猫罐头等物品,然后将“战利品”销售给宠物店,并从中获利。2023年11月27日,汝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经查,汝某盗窃物品价值28.642196万元,共计获利4.101万元。案发后,汝某返还被害人部分物品。2024年3月27日,汝某家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到案后,汝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兴隆台区司法局对其进行审前调查评估,认为汝某在社区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汝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汝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汝某多次盗窃,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汝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汝某系抓获到案,非主动投案,依法不属于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汝某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