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驾驶大货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最终,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3年7月8日9时48分许,李某驾驶辽CG××××、辽CB×××挂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货车沿京抚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616Km+800m高采交通岗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白色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3年10月23日,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某虽自愿认罪认罚,但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未取得谅解,社会矛盾没有实质化解,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其他从轻处罚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判处缓刑。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