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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酒后驾车导致连环撞致四车损坏    男子获刑四个半月还被罚金八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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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帝 王小会  发布时间:2024-06-16 15:01:22 打印 字号: | |


单某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前方轿车追尾相撞,而后导致连环碰撞,致使四车损坏。最终,被告人单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一千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单某,出生于1986年,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多年前,单某来到盘锦打工,暂住在盘山县太平街道。2017年6月18日,单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罚款一千七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3年10月4日18时35分,单某酒后驾驶辽L9××××出租车,在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513公里+800米处,与前方郁某驾驶的辽G×××C×轿车追尾相撞,造成郁某驾驶的车辆与前方范某驾驶的冀ACB×××小型轿车、杨某驾驶的鲁A××R××小型普通客车连环碰撞,致使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8mg/100ml。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沈高速公路管理大队认定,单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23年10月18日,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均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一千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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