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倒车时,不慎与停放在路边的奔驰轿车相撞,造成奔驰轿车产生维修费7200元。而后,奔驰轿车车主徐某,只从方某所有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中获得2000元赔偿。在万般无奈之际,徐某一纸诉状将方某及方某所有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用商业险给付原告徐某车辆维修费5200元。
2021年1月6日11时,方某驾驶辽L××F××轿车在某小区楼下倒车时,与徐某停放在路边的辽LKY×××奔驰轿车相撞,造车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方某所有车辆辽L××F××轿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查勘意见为方某负全责。2023年7月25日,徐某对辽LKY×××奔驰轿车的受损部位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7200元。随后,徐某从辽L××F××车辆的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处获得2000元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徐某一纸诉状将方某及方某所有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交通事故中被告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无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7200元,被告方某应予赔偿。因被告方某驾驶的辽L××F××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已经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5200元应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即被告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车辆维修费5200元;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