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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假冒品牌破坏市场秩序 被判缓刑并处罚金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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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畅 李响  发布时间:2024-05-26 15:48:05 打印 字号: | |


在未取得任何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张某通过经营某维护有限公司某店及实体店的方式,为他人更换假冒某品牌的鞋底15种252.5双,获利10100元。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男子张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经营某维护有限公司某店及实体店的方式,为他人更换假冒某品牌的鞋底。2021年5月19日,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张某处扣押鞋底共计7759双,后移交至警方。经某品牌有限公司鉴定,从张某处扣押的鞋底系假冒某品牌有限公司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盘锦市兴隆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扣押鞋底中完好鞋底商品共计3976双,价值260708元。经盘锦世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张某通过某维护有限公司某店销售扣押清单中某品牌鞋底15种,数量252.50双,金额为56559.15元,获利10100元。2021年11月17日,警方将张某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2021年11月29日,张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2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23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能够退缴违法所得,并能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依法收缴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0100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底7759双(未移送),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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