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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醉酒后驾车追尾 被拘役两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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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畅 李响  发布时间:2024-05-24 15:43:58 打印 字号: | |


男子梁某,醉酒后驾车行驶时,与同车道内同方向停车等待放行信号的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尾随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最终,梁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九千元(已缴纳)。

2023年1月22日22时33分左右,梁某驾驶辽LYV×××小客车,沿向海大道由北向南行至双兴岗北约20米处时,与同车道内同方向停车等待放行信号的张某驾驶的辽LKG×××小轿车尾随碰撞,致两车受损。而后,被害人张某遂拨打110报警,接到报警的值班交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2023年2月1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4.4 mg/100ml,张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023年2月20日,经交管部门认定,梁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2023年3月20日,梁某经交警部门传唤到案。案发后,梁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2023年3月20日,梁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拘,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梁某能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九千元(已缴纳)。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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