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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酒后拒绝配合还动手打人 因犯袭警罪被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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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畅 李响  发布时间:2024-05-23 15:41:49 打印 字号: | |


在餐馆饮酒时,吴某海与吴某江因结账问题,与经营者夏某发生争执。待民警赶到现场后,吴某海不但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还趁辅警不备,用右拳击打其面部。最终,吴某海因犯袭警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23年2月11日19时42分,警方接到某餐馆经营者夏某报警,称餐馆内三名食客发生纠纷。到达现场后,民警得知吴某海与其父亲吴某某、哥哥吴某江在餐馆内用餐,吴某某先行离开后,吴某海与吴某江继续饮酒,因结账问题与夏某发生争执。随后,吴某江酒后摔碎餐具、强行拽住餐馆经营者夏某衣领,火速返回餐馆的吴某某极力劝阻俩儿子,他俩不但不听从劝阻还不肯离开。于是,民警欲将吴某海、吴某江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可吴某海拒绝配合公安机关,拒不上警车。在民警要求两人上警车时,吴某海快速接近民警刘某红,辅警刘某源见状后立即将吴某海拦下,吴某海趁刘某源不备,用右拳击打其面部,后被民警刘某红拦下控制并带回派出所。事后,被打辅警刘某源来到医院就医,诊断为面部挫伤。2023年2月13日,吴某海因涉嫌袭警罪被警方刑拘,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侵犯了人民警察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人身权利,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海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海取得受伤辅警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海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建议定罪免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海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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