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财心切的注册会计师王某,为两家企业在某银行贷款所出具的四份审计报告,均未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并且在明知两家企业均未提供会计凭证、账簿及完税证明的情况下,未对两家企业进行实质性测试,却为其出具用于贷款使用的审计报告,给某银行造成损失。最终,王某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王某系注册会计师,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工作期间,王某为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贷款所出具的四份审计报告,均未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并且在明知两家公司均未提供会计凭证、账簿及完税证明的情况下,未对两家企业进行实质性测试,却为其出具用于贷款使用的审计报告。据统计,王某为A有限公司向某银行申办900万元贷款出具一份审计报告、为B有限公司向某银行申办500万元贷款出具三份审计报告。经查,截至2021年10月18日,A有限公司尚欠本金810万元,利息448.193146万元,尚欠贷款本息合计1258.193146万元;截至2021年9月9日,B有限公司尚欠本金450万元,利息82.537164万元,尚欠贷款本息合计532.537164万元。2022年12月9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专项审计报告,认为王某所出具的四份审计报告中所提及的财务数据与企业财务数据存在实质性差异。2022年3月1日,王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王某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警方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1月28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王某能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