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李某为了获利仍然多次前往外地,伙同苑某、孟某(另案处理)等人向对方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帮助对方进行非法资金结算。最终,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李某、苑某仍与孟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前往外地向他人提供名下银行卡,为非法资金结算提供帮助。经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李某为他人非法提供支付结算金额总计366.10304万元,获利7100元,涉及被诈骗金额为14.8万元;2022年7月至8月,苑某为他人非法提供支付结算金额总计50.61268万元,获利3300元,涉及被诈骗金额为4.02万元。2022年8月11日,李某、苑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网络犯罪违法所得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七千一百元,被告人苑某的违法所得三千三百元,按照比例分别返还给相关电信网络诈骗受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