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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惯偷一周内出手四次得逞三次 获刑二年十个月被处罚金八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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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05-11 15:49:29 打印 字号: | |


在短短一周时间内,惯偷赵某先后作案四次得逞三次,盗窃11550元现金、14件黄金首饰。最终,赵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1996年出生的赵某,虽然年龄不大,却罪行累累,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先后三次入狱服刑,刑期累计五年九个月,直到2022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3年2月16日14时许,赵某来到大洼区A小区,见一楼王某家窗户开着且没有防护栏,翻窗进入室内从南屋衣柜里翻出3000元现金、客厅电视柜内翻出1000元现金,据为己有。同年2月22日14时许,赵某来到大洼区B小区A7号楼,发现一楼李某家窗户开着且没有防护栏后,迅速翻窗进入室内从一件羽绒服兜内盗走150元现金,而后从房门逃离;次日11时许,赵某来到兴隆台区A小区10号楼,发现“目标”后翻窗进入室内,来到客厅后见沙发上躺着一名女子,吓得他拔腿就跑。当日14时许,贼心不死的赵某,来到兴隆台区B小区7号楼,发现“目标”后立马翻窗入室,在冯某家南卧室衣柜内盗窃7400元现金、翻出14件黄金首饰,得逞后从房门逃离。2023年2月24日,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警方抓获赵某时,从其身上搜出14件黄金首饰,而后返还给被害人冯某。经鉴定,14件黄金首饰价值47763元。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赃物部分发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二千四百元,退还给被害人冯某;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依法退还给被害人王某四千元,退还给被害人李某一百五十元,退还给被害人冯某五千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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