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许某,酒后驾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最终,许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赵某、郝某、吕某401586.50元。
2022年8月19日1时2分许,许某酒后驾驶辽L×C×××小客车行至红海滩大街某小区北门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吕某博骑行的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许某未及时抢救伤员和采取安全措施。事故发生约20分钟后,卓某驾驶辽LX××××小客车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时,将倒在地上的吕某博碾压,而后驾车驶离现场,造成吕某博死亡以及车辆、自行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许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卓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博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找来朋友邹某,邹某到事故现场后报案。交警出警后,将在现场等待的许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62.8mg/100ml。因吕某博的死亡造成吕某某、赵某、郝某、吕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36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889 458元【861 020元(43 051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8438元(28 438元/年×2年÷2)】,丧葬费44 237元。 随后,吕某博的父母吕某某、赵某及吕某博妻女郝某、吕某一纸诉状,将许某及辽L×C×××小客车投保的A保险公司、卓某、彭某、曾某及辽LX××××小客车投保的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已经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事故发生原因,被告人许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卓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人许某承担70%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卓某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被告人许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卓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某。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某、曾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赵某、郝某、吕某180000元;被告人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赵某、郝某、吕某401 586.5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B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赵某、郝某、吕某352108.50元(其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72108.5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卓某、彭某、曾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赵某、郝某、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