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和苑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与孟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前往河北省等地,向他人提供名下银行卡,为非法资金结算提供帮助。最终,李某、苑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获刑。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李某和苑某仍与孟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前往河北省等地,向他人提供名下银行卡,为非法资金结算提供帮助。经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李某为他人非法提供支付结算金额总计366.10304万元,获利7100元,涉及被诈骗金额为14.8万元;2022年7月至8月期间,苑某为他人非法提供支付结算金额总计50.61268万元,获利3300元,涉及被诈骗金额为4.02万元。2022年8月10日15时许,警方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李某、苑某抓获归案。次日,李某、苑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网络犯罪违法所得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七千一百元,被告人苑某的违法所得三千三百元,按照比例分别返还给林某等7名受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