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陈某刑满释放后,继续走老路实施盗窃,趁夜深人静之际,偷偷潜入某体验店内盗窃手机。最终,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陈某,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12年至2020年,陈某因犯盗窃罪先后四次入狱服刑,直到2021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23年4月15日1时许,陈某悄悄来到某体验店附近,通过跳窗户方式进入店内上网。而后,他采取暴力手段将连接走廊与营业厅的石膏板破开一个大洞,钻进去后从收款台抽屉里拿走现金580元,从展示柜柜台内拿走四部A品牌手机,然后将其放在石膏板洞口旁。随后,陈某再次返回展示柜柜台,拿走B品牌两部手机,因商网外有人踢卷帘门,担心被人发现的他,将四部A品牌手机遗落在石膏板洞口旁,只好带着两部B品牌手机及580元现金逃走。销赃后,陈某所获赃款3800元已挥霍。经认定,两部B品牌手机认定价格合计5498元;四部A品牌手机认定价格合计5335元。2023年4月17日,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赃物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五百八十元退赔给被害人许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