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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帮助他人进行非法资金结算 男子获利六千二获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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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03-09 15:16:31 打印 字号: | |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张某先后多次提供其名下6张银行卡,帮助对方进行非法资金结算,获利6200元。最终,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01年出生的张某,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20年12月4日,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直到2021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2022年12月末至2023年1月初期间,张某经同学王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利仍先后多次向对方提供其名下6张银行卡,帮助进行非法资金结算。张某获利62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他人使用“张某名下的6张银行卡”的交易金额合计881017.70元,其中收款金额合计443225.76元,转出金额合计437791.94元。扣除“一收一支”等因素金额35114.70元后,6张银行卡接受并转出的单向交易金额为402677.24元。2023年1月20日,张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拘,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六千二百元,按照比例返还给崔某等三名受骗人。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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