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于某,在自己租住或租借的房屋内,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最终,于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3年3月中旬的一天,女子于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卢某吸食冰毒;同年3月下旬的一天,于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再次容留卢某吸食冰毒;2023年4月上旬的一天,于某在其借住的房屋内,又一次容留卢某吸食冰毒。2023年4月24日,于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警方刑拘,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6月7日,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6月9日公安机关将于某列为网上逃犯,同年6月12日于某主动投案。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虽在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但随后能够主动投案,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于某虽主动供述了容留卢某吸毒的事实,但在同时卢某也供述了该事实,故该事实在于某供述时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故对于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