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车行驶时,与行人肖某相撞,而后驾车驶离现场,造成车辆受损、行人肖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最终,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3年2月6日15时50分许,男子刘某驾驶辽L×U×××小轿车,行至大洼区境内某交通岗北侧路段时,与路面东侧行人肖某相撞,而后驾车驶离现场,造成车辆受损、肖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日19时许,刘某经警方传唤到案。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2月7日,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