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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通过中间人借款三万不还 一纸诉状要回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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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4-03-03 16:26:33 打印 字号: | |

   

男子王某,因欠万某三万元不还,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万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2 年 5 月 26 日,被告王某通过中间人孙某向原告万某借款 30000 元。而后,万某以现金方式向王某交付 30000 元。同日,王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万某提供《欠条》证实上述借款经过,王某无异议。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借款初期被告支付了三个多月的利息,共计 2000 元。被告王某曾于2020年10月17 日偿还万某 6000 元,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偿还万某 3000 元,双方未明确清偿的是本金还是利息。而后,双方发生纠纷,万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万某借款,原告实际支付了借款,被告王某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虽在欠条中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万某可以催告被告王某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 3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王某曾偿还原告万某共计9000 元,双方未约定清偿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王某曾偿还原告万某的 9000 元系对利息的偿还。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证人史某的证人证言以及综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在借款初期被告支付了三个多月的利息2000 元,可以相互印证,法院采信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 2%是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被告王某已偿还的利息11000元。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万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 30000 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8月20日按月利率2% 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应扣除被告王某已偿还的利息 110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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