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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欠劳务费一万五不给 法院判决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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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那娜 李响  发布时间:2024-03-02 16:24:03 打印 字号: | |


男子李某,因拖欠王某劳务费1.5万元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1.5万元

多年前,台安籍男子王某来到盘锦打工,在李某负责的某建筑工地从事驾驶员工作。此间,李某曾为王某结算部分劳务费,尚欠1.5万元。2023年1月20日,李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3年5月1日前全部结清1.5万元剩余劳务费,同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将欠条照片发送给王某。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工程中从事驾驶员工作,原告与被告就上述雇佣的事实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合同。原告完成工作内容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而被告并未按照承诺的日期结清原告的剩余劳务费1.5万元,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1.5万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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