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加,汽车已经成为了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也大幅度提高,社会风险持续升高,对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司法实践已经初步达到了预期的社会治理效果。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逐渐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和探讨的疑难问题,相关法条暴露出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对于危险驾驶犯罪如何进行相关治理的探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本地区危险驾驶犯罪的审理情况,总结了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并对危险驾驶犯罪频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从多种角度对危险驾驶犯罪的社会治理提出一些建议。
主要创新观点:为总结当地危险驾驶犯罪的案件特点,笔者对盘锦市兴隆台区2021至2023年度本地区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据进行了统计,从而分析探讨对于危险驾驶犯罪如何进行治理,提出对于危险驾驶犯罪的治理,应事前预防、刑法治理、事后惩戒向结合,多角度构建法律、政府司法部门、社会和公共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以下正文: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纳入到刑法规制范畴, “醉酒”、“飙车”等不良驾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刑法。“醉酒”、“飙车”等违法行为得到了很好的遏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交通安全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也推动了人们的生活观念及行为方式发生转变。经过十余年的犯罪治理,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仍未能呈现明显下降趋势,“醉驾”行为本身的潜在风险没有得到完全遏制。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对“醉驾”入刑的认同感。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危险驾驶犯罪的治理症结所在,探索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事前防御的有效治理措施,积极完善危险驾驶犯罪的综合治理,是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案件主要特点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总计257件257人,其中2021年全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16件,占受案总数的40.3%,2022年全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4件,占受案总数的7.06%,2023年上半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7件,占受案总数的11.9%,。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案情特征
1、犯罪方式相对集中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比例高达100%,未出现追逐竞驶、超载超速、违规运输等行为方式的危险驾驶犯罪。
2、被告人身份情况相对集中
从职业上看,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以务工人员、无业者居多。从文化程度上看,受理的257起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占被告人总数的70.5%。从性别上看,257名被告人中,仅2人为女性,其余均为男性。
3、深度醉酒者居多
257件案件中,被告人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从重处罚”情节酒精含量在200mg以上的占47.1%。
4、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较高
从案件来源看,事故后有人报警,警方将嫌疑人带到医院抽血后,发现构成犯罪,占总数的58.8%。
(二)审理情况
1、从审理程序上看,257件案件中,165件案件适用速裁程序,84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8件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速裁、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96.9%
2、案件量刑情况
由于危险驾驶罪本身是一种轻微刑事案件,故本院已判处的257起醉酒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实刑罚金1000至6000元不等。
二、危险驾驶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一)普法宣传有偏差,对危险驾驶认识存在盲区。因为危险驾驶普法宣传集中在大城市,忽视了农村地区的摩托车车主,很多摩托车驾驶员认为“四个轮子才是机动车,两个轮子不是机动车”。同时新闻媒体对于案例报道侧重于汽车,许多农村居民认为醉驾摩托车不是危险驾驶行为。民众对危险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危险驾驶肇事后才是犯罪,单纯对喝酒驾驶只是违法,并不构成犯罪。普法宣传教育应当有所侧重,具有针对性,如具有饮酒习惯的人等群体,应作为重点宣传教育对象。
(二)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把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但部分群众仍然对此缺乏认识。从危险驾驶犯罪主体上看,大部分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对刑法及交通法规的规制缺乏警醒,安全意识差,认为自己醉酒状态仍然可以轻松驾驭机动车辆,忽视自己与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部分摩托车驾驶员,或因为不熟悉相关制度法规而未依法对摩托车进行车辆登记,或为节约经济成本,不惜钻制度漏洞,未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申领驾驶证,更没有接受过相应的专业知识的培训。有的摩托车驾驶员还误认为危险驾驶犯罪只与汽车有关,而与摩托车无关。
(三)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
从案发时间和案发方式来看,危险驾驶罪多发生在深夜,交通部门检查力度相对较小,被发现的概率较低,且多数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处。部分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被交警查获的可能性较小,尤其是当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一两次后没有被查获,其酒驾行为就会更加放纵。且部分驾驶员存在盲目自信,相信自己酒后驾车不会出问题,认为不会发生事故。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禁不住饮酒习惯的诱惑,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经常被冲淡。
(四)处罚力度较轻,法律震慑力不足。
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将原来由行政法规规范的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到了刑法规制的高度,提高了处罚力度,降低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入罪门槛,对危险驾驶者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刑法修正案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刑期一般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之间,且部分情节较轻的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即使部分行为人因危险驾驶犯罪被判刑后又再犯危险驾驶罪,其判处的刑罚仍是在拘役六个月之内。危险驾驶犯罪相比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量刑明显偏低。从而导致行为人对自己危险驾驶行为认识不足,危险驾驶犯罪成本低,对犯罪的法律震慑力尚不到位。从长远看,危险驾驶罪尚有完善空间,更好地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三、危险驾驶犯罪社会治理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治理,需要构建法律、政府司法部门、社会和公共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一)完善事前预防机制
要降低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就要对危险驾驶行为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
1、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已经成为了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重要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引作用。但是,法律规范只有在为人们所熟知的前提下,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指引作用。在社会中加大《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范的宣传力度,对治理危险驾驶犯罪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增加多种媒体累加宣传效应,充分利用网络、自媒体等宣传媒介,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鼓励、约束等作用。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区域的宣传,在酒吧、饭店、KTV等酒后驾驶较为多发的娱乐场所,强化醉驾警示宣传①。加强危险驾驶高发时间段这类营业场所的监管力度,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对饮酒消费这做好善意警示,打消饮酒者和醉酒者的侥幸心理。二是扩大宣传范围,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宣传范围不只限于城市地区,而是逐步扩大到农村地区,将农村居民等法律知识淡薄的人群纳入到宣传对象,并将摩托车驾驶员等作为重点宣传对象,提高摩托车驾驶员对酒后驾驶摩托车违法性的认识。三是开展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地宣传酒驾行为的危害后果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以法律解释、案例讲解、咨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宣传,案件集中宣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多限度的遏制犯罪的发生,提升警示效果。
2、加强摩托车驾驶群体的管理与培训。如前所述,摩托车驾驶人员已成为醉驾的高危群体,而酒精使得其安全驾驶车辆的能力明显降低,而当发生事故时,对身体、生命和财产的损害更为显著。同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部分摩托车驾驶员还存在无证驾驶、超速驾驶、所驾驶车辆已经报废以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因此,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对出售渠道严格把关,防止无牌、套牌摩托车的出现,规范二手摩托车交易市场,避免在二手交易中出现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应严格驾驶员培训,重视两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格的驾驶技术和素养。
3、借力代驾行业的发挥预防作用。代驾是指由专业的驾驶人员驾驶车主汽车并将车主送往一定的目的地的行为。现在网络技术发达,“滴滴出行”等打车软件盛行,酒后代驾服务的开展既为酒后禁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代驾行业在制度约束、日常监管、安全保障等方面尚不完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代驾行业予以规范和扶持,并依托汽车租赁公司积极促进代驾行业的发展,可以鼓励有条件的酒店提供酒后代驾有偿服务,降低酒后驾车行为发生的概率,为禁止酒后驾驶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少危险驾驶发生的社会风险。
(二)完善刑法治理
1、扩展危险驾驶的定义范围。《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采用列举式规定,包括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两种行为。从办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来看,全部都集中在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查处整治上,但实际生活中,危险驾驶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包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超速超载行为、违规运输行为在内,疲劳驾驶、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同样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威胁公众安全,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仅将四类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范围较小。除了各个国家危险驾驶通常规定的醉酒驾驶、吸食毒品驾驶等情形外,香港还包括无驾驶资格和超速行驶,德国和澳门还包括身体缺陷和疲劳驾驶等情形②。法学界诸多观点倾向于将“危险驾驶行为”概念的外延扩大。如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明知自己无能力驾驶而驾驶机动车的,以及食用可导致意志力减弱的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以上行为,刑法同样需要把他们纳入自身的规制范围。
2、加重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惩处力度。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各国关于危险驾驶罪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普遍规定胃较之于普通过失犯罪更为严厉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主刑的设置相对简单,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是拘役刑且无加重刑。《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量刑,法定刑基本上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量刑起点,并有加重刑。相对而言,危险驾驶犯罪即使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也只是作为酌情从重情节,而无加重刑罚的规定。建议对危险驾驶犯罪的刑罚,可以增加一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如果被告人有刑事犯罪前科等情节,可以加重法定刑。
3、增加资格刑。在我国,危险驾驶罪只设置了拘役,并处罚金。我国与国外立法向比,缺乏相应的资格刑。对危险驾驶罪设置资格刑,是现在各国处罚危险驾驶犯罪的通行做法。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驶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③。剥夺危险驾驶行为人的驾驶资格,不仅可以从根本上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更好的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完善事后惩戒机制
1、加强刑行衔接。一般而言,刑事处罚要严于行政处罚,但醉驾案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下作出相对不起诉情形大增,再加之法院经审理后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而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涉案醉驾人员往往不会再受到行政处罚,客观上存在涉案醉驾人员比受到行政处罚的酒驾人员得到更轻的处罚的情形。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未规定构成犯罪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情形,所以现实中,检察机关针对相对不起诉案件通过检察意见提出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时,难以将处罚意见具体化,而后者往往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无依据进行其他行政处罚而难以落实。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治,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互补作用。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免于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④。如此,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加大对醉酒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力度,让醉驾行为人承担应有的违法犯罪成本,从而实现刑事刑罚和行政处罚有效衔接,做到轻重有度。
2、引入社会服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可以联合交警部门,探索对其进行集体训诫、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开展醉驾预防宣传等,切实提升对醉驾行为的悔罪效果,促进刑法的威慑效果由醉驾者向周边有效传递;在案件被起诉后法院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后,法院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可利用罪犯人员开展醉驾知识宣传或社会公众服务。
(三)完善综合治理机制
1、提升社区矫正功效。实践中,危险驾驶案起诉到法院,相当多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由于危险驾驶罪犯刑期较短,在执行缓刑的情况下,更加凸显了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性。为此,危险驾驶行为人在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及时跟进矫正进程。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应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特点,对被矫正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二是不定期深入村组、社区,听取社区、村组对被矫正对象表现的评价,防止其再犯罪或违反交通法规。三是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探索在监管与帮扶上做到“宽严相济、切实关心”,在被矫正对象心理疏导、重新就业等问题上,提供必要帮助,促进其更快、更好融入社会。
2、推进一体化社会治理。将危险驾驶案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进行治理,发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⑤。实现“预防犯罪+防止再犯”的双重目标,需要深入推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一是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将日常检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必要是可以抽调警力进行异地执法⑥。进一步加强对酒后驾驶的高发时段、高发路段的排查频率和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隐患,保持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始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每一起酒驾案件的涉案人员受到应有惩处。三是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幅度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提高行为人违法成本⑦。四是综治部门应统筹政府职能部门和各个政法单位,可以定期在城乡结合部、乡镇集市等区域,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及酒驾法律常识,营造预防违法犯罪的浓厚社会氛围。通过加快推进预防、惩治、教育一体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全面降低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概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加,而受到驾驶员素质、交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危险驾驶行为逐渐增加。危险驾驶罪旨在遏制日益严重的以危险驾驶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做到既维护群众出行安全,又保证每位公民享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本地区危险驾驶犯罪的现状,以期对危险驾驶的综合治理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① 马若兰:《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调研报告——以西宁城中区为例》,载《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报》2018年第3期,第194页。
② 张磊:《危险驾驶入罪评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③ 马克昌:《刑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④ 丁强,袁莹:《醉驾刑事案件高发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建议——以安康市汉滨区2021年度醉驾刑事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载《法治与社会》,2022年。
⑤ 冯旭:《浅析危险驾驶犯罪的实践样态——以某地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例》,载《时代报告》2014年第11期,第142页。
⑥ 王春林:《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成因及防治措施》,载《净月学刊》2014年第5期,第110页。
⑦ 同上注,第110页。
本文共计6371字。